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拘留人隨身攜帶之物品,有不適宜保管者,得指示其交付家屬攜回或為適當之處理;如屬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