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是指在拘留所中保管的財物被拘留人如有使用全部或部分的必要,必須經由拘留所主任的許可,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被拘留人請求將財物交付家屬。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這些使用或交付情況必須在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上清楚記錄,並由被拘留人和看守員警簽字確認。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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