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懲罰及戒具之使用,應告知其事由。執行中已有悔改情狀或使用戒具原因消滅時,應即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終止其懲罰或停止使用戒具。並將懲罰及使用戒具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