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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准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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