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32

快速跳轉

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准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32條,被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時,拘留所可以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情況緊急時,拘留所也可以先使用這些戒具,並且必須立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32條對於被拘留人的戒具使用有具體的規定。在可能發生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的情況下,拘留所可以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將被拘留人收容於保護室。然而,在情況緊急時,拘留所也可以先使用這些戒具,但必須立即向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報告。 例如,在實際情況中,如果一名被拘留人展示出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破壞秩序的行為,拘留所可以遵照第32條的規定,向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報告並獲得核准後,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另外,如果情況非常緊急,拘留所也可以先使用這些戒具,但必須立即向該管主管長官報告以獲得核准。 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6月15日。

  • 拘留名詞
  • 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被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使用警銬、警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