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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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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拘留人入所時,應告知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強暴或脫逃之行為。 二、不得有吸菸、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三、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危險物品之行為。 四、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五、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環境之行為。 六、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2. 2.前項遵守事項,應懸掛於拘留所內易見處所。
  3. 3.被拘留人違反第一項應遵守事項時,應先予制止,並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准,分別施以訓斥或停止接見之懲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被拘留人入所時應告知遵守以下事項: 1. 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強暴或脫逃之行為。 2. 不得有吸菸、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3. 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危險物品之行為。 4. 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5. 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環境之行為。 6. 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應將遵守事項懸掛於拘留所內易見處所。 根據第3項,如果被拘留人違反第1項的遵守事項,應先予以制止,並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分別施以訓斥或停止接見之懲罰。 為了提供相關範例,我參考了《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0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拘捕的適用情形和程序,以及《拘捕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拘捕期間和被拘留人的待遇。根據這些法律,被拘留人在拘留所中應該遵守相應的行為規範,以維護秩序和安全。

  • 拘留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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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被拘留人入所時,應告知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強暴或脫逃之行為。 二、不得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