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被拘留人入所時應告知遵守以下事項: 1. 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強暴或脫逃之行為。 2. 不得有吸菸、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3. 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危險物品之行為。 4. 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5. 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環境之行為。 6. 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應將遵守事項懸掛於拘留所內易見處所。 根據第3項,如果被拘留人違反第1項的遵守事項,應先予以制止,並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分別施以訓斥或停止接見之懲罰。 為了提供相關範例,我參考了《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0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拘捕的適用情形和程序,以及《拘捕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拘捕期間和被拘留人的待遇。根據這些法律,被拘留人在拘留所中應該遵守相應的行為規範,以維護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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