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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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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天災事變在所內認為有危險或無法防避時,應將在所內被拘留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並得酌情將被拘留人暫行釋放。
  2. 2.前項被釋放者,於天災事變原因消滅後,由該管警察機關通知其到場繼續接受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在天災事變中對於被拘留人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在所內認為有危險或無法防避的情況下,應將被拘留人護送至相當的處所,並且可以酌情暫時釋放被拘留人。第二項規定,在被釋放後,一旦天災事變的原因消失,該管警察機關應通知被釋放的人返回原場所繼續接受執行。 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護被拘留人的安全,在天災事變發生時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例如,如果拘留所所在地區發生地震或其他緊急狀況,可能會造成拘留所的結構受損,危及被拘留人的安全。因此,根據這個規定,拘留所應該將被拘留人轉移到另一個相當的場所,並且有時可以酌情暫時釋放他們,以確保他們的安全。然後,在災害結束後,警察機關會通知被釋放的人返回原場所繼續執行拘留。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14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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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當天災事變在所內認為有危險或無法防避時,應將在所內被拘留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並得酌情將被拘留人暫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