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在天災事變中對於被拘留人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在所內認為有危險或無法防避的情況下,應將被拘留人護送至相當的處所,並且可以酌情暫時釋放被拘留人。第二項規定,在被釋放後,一旦天災事變的原因消失,該管警察機關應通知被釋放的人返回原場所繼續接受執行。 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護被拘留人的安全,在天災事變發生時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例如,如果拘留所所在地區發生地震或其他緊急狀況,可能會造成拘留所的結構受損,危及被拘留人的安全。因此,根據這個規定,拘留所應該將被拘留人轉移到另一個相當的場所,並且有時可以酌情暫時釋放他們,以確保他們的安全。然後,在災害結束後,警察機關會通知被釋放的人返回原場所繼續執行拘留。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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