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非因公務或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之許可者,不得進入拘留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29 條,除非是出於公務目的或經過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的許可,任何人都不能進入拘留所。這是為了保障拘留所的安全和秩序。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未經許可的人進入拘留所,可能妨礙拘留所的正常運作,並有可能對受拘留人的安全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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