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了拘留所主任或其指定員警在每日上午八時至九時之間應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拘留所的安全設備、保健衛生和其他管理情形。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檢查的結果應詳細記錄在拘留所的檢查簿中,並報告給該管警察機關的主管長官核閱。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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