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室內不得存放任何玻璃、鐵器、木棍、繩索或其他足以致傷害或供脫逃之器物。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拘留室內不得存放任何具有致傷害或供脫逃之可能性的物品,例如玻璃、鐵器、木棍、繩索或其他類似物品。拘留室需要確保環境的安全防範,防止拘留人員自我傷害或脫逃行為的發生。根據這項法規,拘留所應該清空或禁止拘留室內存放上述物品,以確保拘留人員的安全及避免任何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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