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員警發現被拘留人有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並應採取必要之隔離措施;同時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到場處理。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如果看守員警發現被拘留人有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應立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時,他們應該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前來處理。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拘留所的人員安全並防止傳染病的蔓延。當看守員警發現有人被拘留且可能患有傳染病時,他們必須迅速採取行動,向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報告,並採取適當隔離措施。同時,他們還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到場處理,以確保傳染病的防控工作得以進行。 例如,如果在拘留所中有一名被拘留的人展示出可能是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的症狀,如發燒、咳嗽等,根據這條法規,看守員警應該立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並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例如將該人從其他被拘留的人中分開,以防止疾病的傳播。同時,他們應該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前來診斷並提供必要的醫療和防控措施。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 (2003年8月26日)。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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