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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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