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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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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在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後,應於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發該證明。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必須在相應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但如果需要向司法或軍事機關進行查詢,則不受此期限限制。 參考資料: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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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須向有關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