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 條的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的人民,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申請人需填寫正確的申請書,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和申請目的等。 2. 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需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證明其身份和相關資訊。 若申請人是未成年者,則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證明文件。若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則需附上委託書。 範例:一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成年公民,欲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他/她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護照)作為申請所需的文件。若他/她是未成年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並提供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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