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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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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2. 2.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 條的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的人民,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申請人需填寫正確的申請書,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和申請目的等。 2. 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需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證明其身份和相關資訊。 若申請人是未成年者,則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證明文件。若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則需附上委託書。 範例:一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成年公民,欲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他/她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護照)作為申請所需的文件。若他/她是未成年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並提供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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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 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