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根據上述的資料,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3 條所指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由警察機關根據司法或軍法機關的判決確定和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製作的紀錄證明。 這暗示著,在刑事案件中,警察機關可能會根據法院或軍事法院的判決確定和執行的案件所相關的紀錄,來發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能會作為法律的證據使用。 然而,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以及相關案例,對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證據能力可能會收到一些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為傳聞證據,除非有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因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證據價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和可信度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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