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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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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3 條所指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由警察機關根據司法或軍法機關的判決確定和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製作的紀錄證明。 這暗示著,在刑事案件中,警察機關可能會根據法院或軍事法院的判決確定和執行的案件所相關的紀錄,來發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能會作為法律的證據使用。 然而,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以及相關案例,對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證據能力可能會收到一些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為傳聞證據,除非有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因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證據價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和可信度進行評估。

相關函釋 1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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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