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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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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2. 2.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3.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4. 4.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的規定,申請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會被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若申請人尚未被撤銷通緝。 2. 若申請人有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正在執行中。 根據該條例的第2條規定,當申請人不被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時,警察機關應該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不核發的原因。而根據第3條,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可以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向原通知的警察機關提出申復。警察機關在接受申復後,應該立即進行查證。如果有理由的話,應該立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沒有理由則應該駁回申請並通知申復人。 根據資料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沒有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 名詞
  • 通緝名詞
  • 撤銷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申復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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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8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