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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2.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4.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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