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的規定,申請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會被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若申請人尚未被撤銷通緝。 2. 若申請人有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正在執行中。 根據該條例的第2條規定,當申請人不被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時,警察機關應該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不核發的原因。而根據第3條,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可以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向原通知的警察機關提出申復。警察機關在接受申復後,應該立即進行查證。如果有理由的話,應該立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沒有理由則應該駁回申請並通知申復人。 根據資料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沒有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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