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9條,警察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時,必須向申請人收取費用。費額的定價由主管機關來確定。根據此法條的規定,警察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時,必須收取相關費用,而費額的金額則由負責管理該證明的主管機關來制定。具體費用金額可以根據所在地區的情況有所調整,而這在實施和效果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