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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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三)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引起公眾關注並須請求公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之肇事逃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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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2條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發生的事故,造成人身受傷或死亡,或者造成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和財物損壞。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則指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具備以下情形之一: 一、死亡人數超過三人,或者死亡及受傷人數超過十人,或者受傷人數超過十五人。 二、運送的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洩漏有毒液體(氣體)或放射性物質等事故。 這些定義可以幫助司法院或其他相關單位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有助於制定相關政策和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 公眾名詞
- 證據名詞
- 肇事逃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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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