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三)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引起公眾關注並須請求公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之肇事逃逸事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