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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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發生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殘廢等級或死亡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如附件二) ,由服務機關、學校初審後,轉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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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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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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