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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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之勤務或參與各種訓練、演習等,遭受暴力或意外傷害致死亡或殘廢者,發給特別給付金;其發給金額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殘廢: (一) 全殘廢: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半殘廢: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部分殘廢: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殘廢,依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殘廢證明,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為準。殘廢程度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殘廢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特別給付金,並應扣除已領殘廢特別給付金。 第一項所定特別給付金發給金額,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基於事實需要,專案陳報行政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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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第4條,警察人員在執行警察勤務或參與訓練、演習等期間,若因暴力或意外傷害而導致死亡或殘廢,將發給特別給付金。具體金額如下: 1. 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 殘廢: (a) 全殘廢:新臺幣二百萬元。 (b) 半殘廢:新臺幣一百萬元。 (c) 部分殘廢:新臺幣六十萬元。 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對於第2款所定的殘廢,需要進行認定。具體的殘廢證明則需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院出具殘廢等級證明書作為準則。若殘廢程度在受傷後的180天內加重,則根據加重程度發給特別給付金。若加重程度致使死亡,則發給死亡特別給付金,但已領取的殘廢特別給付金需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內政部基於事實需要,有必要時可以提出專案報告調整特別給付金的發放金額。
- 警察勤務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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