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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人員執行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之勤務或參與各種訓練、演習等,遭受暴力或意外傷害致死亡或殘廢者,發給特別給付金;其發給金額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殘廢: (一) 全殘廢: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半殘廢: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部分殘廢: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殘廢,依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殘廢證明,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為準。殘廢程度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殘廢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特別給付金,並應扣除已領殘廢特別給付金。 第一項所定特別給付金發給金額,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基於事實需要,專案陳報行政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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