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其子女的教養辦法由相關法規制定,詳細內容需參考相關法律辦法及相關規定。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五項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