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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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2.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受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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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1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需的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這表示辦法所需要的費用會由負責管理該辦法的主管機關來編列預算並提供。 2. 前一條第三款所提到的公務人員,如果符合該辦法所定的情況,則由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這表示如果有公務人員符合該辦法所定的情況(即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的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或殉職),那麼該公務人員的子女的教養費用將由負責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範例:如果一位執行警察在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並造成全失能或半失能,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他的子女的教養費用將由負責執行警察勤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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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