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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教養準用本辦法規定: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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