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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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教養準用本辦法規定: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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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11條,以下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教養準用該辦法規定: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這包括暫時支援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執行勤務的人員,他們在執行勤務期間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其子女的教養將按照該辦法進行規定。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 這包括中央警察大學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的學生在實習期間,以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其子女的教養也將適用該辦法的規定。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 這包括被指派協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的其他公務人員。他們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其子女的教養也將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 這些人員的子女教養將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的規定進行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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