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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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時,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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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10條規定,當申請人無法自行提出申請時,可以由其所在的服務機關或學校代為提出申請。這意味著如果警察人員或殉職人員子女因為全失能或半失能而無法親自提出教養金的申請,他們可以委託所屬的服務機關或學校代為提出申請。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警察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事件而導致半失能,而他的子女因此而有教養需求,他可以請求所屬的警察單位代為提出教養金的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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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