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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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機關核定: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或權責機關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 2.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自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當月起發給,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申請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核定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發給當年上、下半年之補助。
- 3.第一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補助者,由申請人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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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6條的內容,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的子女可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申請人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的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或權責機關核發的撫卹金證書。 3. 服務機關或學校出具的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的證明書。 生活費用補助從該人員確定失能或殉職的當月起發放,並一次性支付當年剩餘月數的補助。自次年開始,申請人需要在每年一月和七月檢附核定文件向服務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以獲得當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補助。 如果申請人同時有資格申請政府其他類似的生活補助,則需要在申請時選擇一種補助方案。 參考資料: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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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