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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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 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三、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 2.前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規定,並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或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就學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包括在內。
- 3.前條所定人員堪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級薪俸之職務者,自上班之日起,停止給與第一項所定各項補助;已發給之補助,不予追繳。
- 4.服務機關、學校得定期訪視給與教養之子女,並協助學齡前幼兒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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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子女教養給與方式: - 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 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2. 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 根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規定,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或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可以申請就學費用補助。補助範圍包括符合法定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的費用,但延長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以及教育學程的費用則不包括在內。 3. 對於能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薪俸級別職務的人員: 一旦開始工作,將停止給予第一項所規定的各項補助,但已經給予的補助則不需要追繳。 4. 服務機關、學校的責任: 服務機關和學校有責任定期訪視受助子女,並協助優先安排學齡前幼兒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相關資料舉例: 根據國民教育基本法,台灣的教育體系包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等各類學校。根據教育部的統計資料,台灣的學費標準在不同階段有所不同。例如,國民小學的學費大致在每學年五千至一萬元之間,國民中學的學費則約在一萬至一萬五千元之間。根據這些資料,可用以解釋上述規定中的就學費用補助的基準和範圍。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法規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堪名詞
- 追繳名詞
-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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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