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機關核定: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學生證或學生身分證明影本。 三、學費繳費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或權責機關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五、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 2.前項所定就學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教育補助者,由申請人擇一申請。
- 3.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之就學費用補助,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七條,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以下是逐條釋義: 1.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指的是根據條件規定,提供給受教養之子女的學費補助。申請人需要準備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學生證或學生身分證明影本、學費繳費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失能證明書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申請人需要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經過初審後,由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2. 前項所定就學費用補助,如果申請人同時有其他政府提供的教育補助,則需要在兩者中選一進行申請。 3. 根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執行勤務中殉職者的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則需要按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的程序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法規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1 條條文
-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