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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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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出實驗教育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給與補助;已發給之補助,不予追繳。但復學、再行入學或再行參與實驗教育時,於休學、退學、退出實驗教育或停止實驗教育前,該學期已領取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8條,經核定給予就學費用補助的學生,如果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出實驗教育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的情況下,補助應立即停止。已發放的補助款項則不需要追繳。然而,如果在休學、退學、退出實驗教育或停止實驗教育之前重新入學或再次參與實驗教育,則該學期已領取的補助款項不得重複請領。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核定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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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 8 條規定:「經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出實驗教育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