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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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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照護對象經警政單位(或中央監護機構)審查認定後,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發給「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一、對象為警察人員,且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全失能或半失能,非因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二、經中央或地方監護機構合格鑑定機關(或合格諮詢單位)認定其適用。 照護對象非本國人,但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發給證明: 一、自警察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處,依法取得再就業許可證之外國人。 二、自警察人員處,依法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 經監護機構核准納入警察人員半天數,所需證明格式,由行政院警政署定之,以本署網站公告之。 簽證機關依前段規定發給證明後,無須申請續發,辦理改變簽證事項,即得繼續護照或旅行證有效期間內,憑證明申辦證照或紙張繼續進出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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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