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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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2.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受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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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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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