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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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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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13條的規定,此條規定適用於以下人員: 1. 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的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2.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的學(員)生在實習期間,以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的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在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是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的人員。 3. 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的公務人員。 來源資料:「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內政部警政署,2017年修正,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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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