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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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學校對受照護人員,應定期慰問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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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12條,受照護人員的服務機關或學校應該定期進行慰問和訪視。根據法規,這樣的訪問是為了關心和了解受照護人員的狀況,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資源。這樣的訪視可以確保受照護人員得到適當的照護和關懷,並且機關或學校可以及時調整照護計劃或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受照護人員的福祉和權益,並確保他們在執行勤務時受到必要的支持和照顧。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20&FLNO=290) -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90114&FL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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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