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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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安置就養方式,應依原申請程序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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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11 條,申請變更安置就養方式的程序應該與原申請相同,重新辦理。具體的申請程序可以參考該法條相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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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