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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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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照護與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及範圍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及交通費單據等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或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實發給。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費用,並應檢具下列單據: (一)照顧服務員之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二)聘僱契約書。 (三)醫囑單。 二、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就養所需費用,由該機構檢據行文按月或按季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由該機構申請之就養項目費用,得由申請人檢具單據,經服務機關或學校按月或按季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總計費用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準。 三、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該機構費用單據及其他就養項目費用單據,經服務機關或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發給。其費用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準。 四、聘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照顧服務員之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與聘僱契約書及相關費用單據,經服務機關或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發給。其費用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準。
  2. 2.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各款所定費用發給情形,函復申請人、服務機關或學校及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機構。
  3. 3.受安置就養人員,自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至安置就養之日止,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與護理之家就養及自行聘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之費用,得經服務機關或學校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補發,且不得重複申請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費用。
  4. 4.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政府補助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辦法所定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10條的規定,醫療照護與安置就養費用的發放程序及範圍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申請人需按月或按季提交核定函、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及交通費單據等證明文件,並向服務機關或學校申請核實發放。其中,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費用還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照顧服務員的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二)聘僱契約書。 (三)醫囑單。 二、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所需費用:該機構需提交文件向主管機關按月或按季申請發放。若非該機構申請的就養項目費用,申請人可提交單據,由服務機關或學校按月或按季向主管機關申請發放。總費用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的就養基準。 三、至政府立案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所需費用:申請人需按月或按季提交核定函、該機構費用單據及其他就養項目費用單據,並向服務機關或學校申請核實發放。費用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的就養基準。 四、聘僱合格的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所需費用:申請人需按月或按季提交核定函、照顧服務員的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聘僱契約書及相關費用單據,並向服務機關或學校申請核實發放。費用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的就養基準。 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應將上述各款所定的費用發放情形,以函件回應申請人、服務機關或學校和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機構。 根據該辦法,受安置就養人員從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至安置就養之日止,可自行向政府立案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和護理之家就養,或自行聘僱合格的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申請補發相關費用,並且不得重複申請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費用。 如果對於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申請政府補助,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辦法所定給與基準者,則不再發放。 以上資料來自《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新版,最後修訂日期為2021年4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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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10 條規定:「醫療照護與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及範圍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