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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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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二、未實際進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三、未實際聘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 四、因個人意願放棄。
  2. 2.經廢止安置就養核定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重行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9條,經核定給予安置就養的人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該廢止原本的核定: 一、未在指定期限內報到,或未實際住進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二、未實際住進政府立案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或護理之家。 三、未實際聘請合格的照顧服務員進行居家照顧。 四、因個人意願放棄安置就養。 若廢止安置就養的核定後,申請人可以提出重行申請,並說明相關的理由。 參考資料: 《照護辦法》第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80033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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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9 條規定:「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