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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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9條,經核定給予安置就養的人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該廢止原本的核定: 一、未在指定期限內報到,或未實際住進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二、未實際住進政府立案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或護理之家。 三、未實際聘請合格的照顧服務員進行居家照顧。 四、因個人意願放棄安置就養。 若廢止安置就養的核定後,申請人可以提出重行申請,並說明相關的理由。 參考資料: 《照護辦法》第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80033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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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