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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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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校。
  2. 2.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報到進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8條主要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校。這表示主管機關將審查並核定申請人的醫療照護需求及安置就養情況。機關必須以函件的方式回覆申請人和相關服務機關或學校。 2. 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報到進住。這表示被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的人,應在收到輔導會的通知後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到指定的機構報到並入住。 根據最新資料,這些規定是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所制定的。資料顯示,在這些情況下,警察人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且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時,他們有資格接受相關的醫療和就養照護。這些照護安置的詳細內容,主管機關將進行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的服務機構或學校。安置通知後,受影響的警察人員應在指定的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報到並入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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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校。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總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