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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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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醫療照護,指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及出院後就同一傷病之門診繼續醫療之照護。
  2. 2.前項所定醫療照護,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實給與: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醫師指定之必要費用。 三、相關醫療所需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 四、經醫師認定屬醫療需要辦理轉診與因門診往返住所及醫療院所間所生交通費。 五、安置就養前之住院治療期間,經醫囑證明須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提供照護所需之費用。
  3. 3.受醫療照護之人員退休者,其醫療照護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5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例第35條之一第1項的解釋,醫療照護指的是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受到暴力或意外危害後,接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住院治療,以及出院後對同一傷病的門診繼續醫療的需要。 2. 對於前項所述的醫療照護,由主管機關根據以下情況進行核實給予: - 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要求自行負擔的費用。 - 醫師指定的必要費用。 - 與相關醫療相關的非積極治療性器具費用。 - 經醫師認定需要轉診並因門診與住所及醫療院所之間的交通費。 - 在安置養護之前的住院治療期間,經醫師證明需要由合格的照顧服務人員提供照護所需的費用。 3. 適用於已經退休的接受醫療照護的人員,其醫療照護仍然按照前兩項所規定的辦法進行。 參考資料: -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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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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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醫療照護,指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