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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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簡稱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就養。 二、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 三、自行聘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
- 2.依前項規定安置就養,其基準如附表。
- 3.受安置就養之人員退休者,其安置就養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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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6條的規定,警察人員若在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使全失能或半失能,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照護安置: 1. 根據該法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可以選擇以下安置方式: a. 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的榮譽國民之家(簡稱榮家)。其中,如果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可以安置於輔導會所屬的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的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簡稱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b. 自行選擇政府立案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或護理之家進行照護就養。 c. 自行聘僱合格的照顧服務員進行居家照護就養。 2. 根據前述規定進行照護就養時,其基準可參考附表所列的標準。 3. 若受安置就養的人員退休,其照護就養仍然按照前述規定辦理。 范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vac.gov.tw/)提供的資訊,警察人員若在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可以申請安置就養,其中包括進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的榮民總醫院的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照顧。此外,他們也可以選擇自行至政府立案的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或護理之家進行照護就養。以上資訊可參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官方網站相關內容。
- 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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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