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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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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3條,以下人員在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可給予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的警察人員。 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根據我所能找到的相關資料,該辦法是國內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時遭受傷害後的照護機制。根據該辦法,當上述人員在執行勤務時受到暴力或意外危害,導致全失能或半失能時,將給予相應的醫療照護和安置就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時的安全和照護需求。 由於我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或案例來說明這條法規的適用情況,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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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一、警察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