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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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者,準用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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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1條,以下列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者,準用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 1. 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2.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 3. 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037)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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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