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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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 1. 本辦法所需的經費由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定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來支應。如果在預算年度內尚未編列預算,則由該權責機關在年度相關預算範圍下處理支應。 2. 前一條第3款中所指的公務人員,若符合本辦法所定義的情況,則由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來支應。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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