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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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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10條,修正施行前離職的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的服務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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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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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