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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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為四年。 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為二年。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二年。 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
- 2.各校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限未滿之各科、系、班、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 3.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 4.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內政部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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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2條的規定,各校畢業學生的服務年限如下: 1.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為四年。 2.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為二年。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二年。 另外,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的服務年限則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 在計算服務年限時,從到職之日起算,不包括在服兵役期間。 若是畢業學生在入學前的服務年限未滿的情況下畢業,除了要按照前述的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還需要另外補足其未滿的服務年限。 另外,根據該辦法的第4條規定,在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等原因無法執行公務的畢業學生,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內政部核准,可以不受服務年限的限制。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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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