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賠償教育費用項目內容規定如下: 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數額計算。 二、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數額計算。 三、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及數量之價格計算。 四、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五、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
- 2.賠償教育費用計算標準,依畢業學生在學期間實際領用前項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由各校分別核算及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5條規定了賠償教育費用的項目內容和計算標準。根據該條規定,賠償教育費用的項目包括生活津貼、主副食費、服裝費、書籍費、見學費及實習費。生活津貼按在學期間實際所領金額計算,主副食費按月份計算實際領受金額,服裝費按實際領用的種類和數量的價格計算,書籍費按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 至於賠償教育費用的計算標準,根據該條規定,應根據畢業學生在學期間實際領用前述教育費用的金額,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的比例計算。計算單位以月為基準,未滿一個月的不計入計算。另外,各校應分別核算並公告賠償費用的計算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畢業學生在學期間實際領取的主副食費總金額是10,000元,而他的服務年限為4年,但他只服務了2年,那麼根據賠償教育費用的計算標準,他應賠償的主副食費將按照他未滿服務期滿年限的比例計算,即10,000元乘以2/4,等於5,000元。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對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5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