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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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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費用之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並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屆期未繳納者,由各校依法追繳
  2. 2.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應於接獲各校前項書面通知後三個月內繳納。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次繳納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以每月為一期,至多三十六期向各校申請分期繳納。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申請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得延長一倍之分期繳納期數。
  3. 3.前項經分期繳納期數有一期未繳,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教育費用的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并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如果教育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各校有權根據法律追繳該費用。 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應該在接到各校通知後的三個月內繳納教育費用。如果有具體事實造成無法一次性繳納,應於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申請分期繳納,每月為一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六期。如果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申請分期繳納時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條件,可以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一倍。 如果分期繳納期數中有一期未繳納,那麼未到期的期數也會被視為已經到期。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6條

  • 保證人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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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 6 條規定:「教育費用之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並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屆期未繳納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