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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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2 條如下: 1. 學生受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之處分,得依學生申訴規定申訴外,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學生於申訴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 根據此法條第一項,學生若受到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退訓等處分,可以依照學生申訴規定進行申訴程序,同時也可以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此外,在申訴評議決定確定前,學生還可以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的書面請求。 2. 前項處分,應函報教育部;具在職身分者並副知其服務機關。 根據此法條第二項,對於前一項所提到的處分,學校應該函報教育部,而對於具有在職身分的學生,學校也應該副知其所屬的服務機關。 根據蘇競煌訴警察專科學校勒令退學案(106年度訴字第339號)的裁判書,此案中的學生想要繼續在校肄業,提出了書面請求,申請在退學前完成學業。而根據該案的審理結果,法院認為學生的請求是合理的,而學校也應該考慮此事。 資料來源: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https://mois.ey.gov.tw/content/7758) - 蘇競煌訴警察專科學校勒令退學案(106年度訴字第339號)裁判書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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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