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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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於獎懲之處分,認有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學生申訴規定提起申訴。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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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1條,学生如果对于獎懲處分不满并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根据学生申訴規定提起申訴。在申訴过程中,原有的處分除非有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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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