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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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員)生受記大功之獎勵或記過以上之懲處應通知其家長及服務單位。
- 2.學(員)生受記過以上懲處者,應由大隊長以上師長訓勉;其受記大過以上懲處者,訓導處應予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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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0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當學(員)生受到記大功或記過以上的獎勵或懲處時,學校應通知其家長和所屬的服務單位。 2. 學(員)生若受到記過以上的懲處,應由大隊長及以上職位的師長進行訓勉;若受到記大過以上的懲處,訓導處應提供諮商輔導。 這表示當學(員)生因表現優異而受到記大功或記過以上的獎勵或懲處時,學校必須通知學生的家長和他們所屬的服務單位。而對於受到記過以上的懲處的學(員)生,學校將由大隊長及以上職位的師長進行訓勉;而對於受到記大過以上的懲處的學(員)生,則需由訓導處提供諮商輔導。 關於該法條的範例,由於問題沒有提供具體案例,因此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提供。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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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