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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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 二、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成績特優。 三、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 四、愛護學校團體有顯著事蹟。 五、愛惜或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六、一學期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 七、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八、警察應用技術成績特優。 九、投稿經刊登全校性或警察、海巡、消防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 十、通過語言鑑定取得證明。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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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6 條規定了學生能夠獲得嘉獎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 1. 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 2. 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成績特優。 3. 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 4. 愛護學校團體有顯著事蹟。 5. 愛惜或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6. 一學期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 7. 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8. 警察應用技術成績特優。 9. 投稿經刊登全校性或警察、海巡、消防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 10. 通過語言鑑定取得證明。 11. 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6 條,這些優良事蹟的評定標準應該參考該校的內部規定。部分學生可能因為在校園生活或學業上的出色表現而獲得嘉獎,這些嘉獎有助於激勵學生努力學習和積極參與校園活動。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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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