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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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為楷模。 二、檢舉一般犯罪,因而破獲。 三、操守優良有具體事蹟表現。 四、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 五、一學年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 六、參加全校性比賽榮獲第一名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表現優良。 七、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三名。 八、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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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7條的規定,學(員)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將予以記功: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表現卓著,足以作為他人學習的典範。 例:學生在實習期間擔任幹部職位,並且表現出色,能夠有效地組織和管理工作,成績優秀。 二、檢舉一般犯罪並成功破案。 例:學生發現一宗犯罪案件並及時向警方舉報,幫助警方成功破案。 三、操守優良並有具體的表現。 例:學生在校期間始終保持良好的操守,並通過積極參與社區服務等活動展現出自己的好品行。 四、拾得貴重財物並主動報請招領。 例:學生在校園或其他地方拾得他人遺失的貴重物品,並立即報告給相關機構,將物品歸還給失主。 五、在一個學年內除公假外沒有請假或曠課,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懲處,並且在言行紀錄中沒有扣分。 例:學生在整個學年內出席率百分百,遵守校規,並且沒有在言行紀錄中有不良記錄。 六、參加全校性比賽並獲得第一名,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並表現優良。 例:學生參加學校舉辦的全校性比賽並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績,或者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並展現出色的表現。 七、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並獲得團體或個人成績前三名。 例: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在團體或個人項目中獲得名次前三名。 八、有其他與前述各項相當的優良事蹟。 例:學生通過參與校內外的各種活動,展現出其他與前述所列情形相等的優異表現。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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