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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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 二、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 三、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 四、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六名。 五、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校譽。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特殊優異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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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8條,學(員)生可獲得記大功的情形有以下六項: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 範例參考:學員A在校園發現同學B持有違禁品,立即向校方舉報,並提供確鑿證據,使校方成功破獲該案件。 二、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 範例參考:學員C在校外遇到一位老人跌倒受傷,立即展開急救措施,成功挽救了老人的生命,被校方認為有顯著事蹟而記大功。 三、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 範例參考:學員D積極參與校園環保活動,帶領同學進行垃圾分類教育,並在校園推行節能減碳措施,為提倡環保事業作出顯著貢獻。 四、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六名。 範例參考:學員E代表臺灣參加國際武術比賽,個人成績排名第三,為國家爭光,被校方視為有獲得前六名的顯著成績而予以記大功。 五、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校譽。 範例參考:學員F長期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並參加志工團隊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其特殊貢獻與品行卓越被校方認可,因此獲得記大功。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特殊優異事蹟。 範例參考:學員G在校期間展現出卓越的領導才能,帶領同學團隊取得優秀成績,雖然不屬於前述的情形,但校方認為其特殊優異事蹟相當於前面的各項情形,因此予以記大功。 以上是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8條進行的逐項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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