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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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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二、槍械裝備未依規定擦拭整理致有銹損。 三、故意遺失或損壞公物。 四、不聽長官規勸,態度傲慢。 五、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情節嚴重。 六、不假外出未滿八小時或逾假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 七、無故不到課。 八、輪值勤務逾時半小時以上接班。 九、升降旗,早晚點名或其他規定集會無故不到。 十、擅自取用他人物品。 十一、對長官詢問不據實回答,情節輕微。 十二、不遵守靶場規則。 十三、嚼食檳榔。 十四、校園內喝酒,尚未滋事。 十五、實習期間之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一七毫克以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肇事者,加重懲處。 十六、實習期間之非服勤時間或非實習期間(含放假日)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一七毫克以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且肇事者。 十七、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試題紙分發後仍交談竊語。 (二)污損答案卷,隨意塗寫登載其他不應有之標記。 (三)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 (四)故意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 (五)攜帶必需及其他規定文具以外之物品。 (六)答案卷未全數繳交或攜出試場。 (七)交卷後,仍逗留試場內或試場附近。 (八)於考試時間終了,監場人員收繳答案卷時,仍作答或不即交卷。 十八、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 十九、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情節輕微。 二十、擅自留宿校外人士。 二十一、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輕微。 二十三、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嚴重違規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0 條,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 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範例:A學員在校園內騎乘機車時未戴安全帽,校方適用第一款規定,予以記過處分。 2. 槍械裝備未依規定擦拭整理致有銹損。 範例:B學員在例行檢查時,其槍械被發現有銹損情形,校方適用第二款規定,予以記過處分。 3. 非因故意遺失或損壞公物。 範例:C學員在實習期間意外將公物誤摔造成損壞,但非出於故意,校方適用第三款規定,予以記過處分。 4. 不聽長官規勸,態度傲慢。 範例:D學員在訓練中不聽從教官的指示,並對教官態度不敬,校方適用第四款規定,予以記過處分。 5. 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情節嚴重。 範例:E學員在擔任實習幹部期間執行公差勤務失職,且情節嚴重,校方適用第五款規定,予以記過處分。 以上僅為示範,實際適用記過處分的具體情形將取決於各個案例中的事實和相關證據。

  • 名詞
  • 故意名詞
  • 懲處名詞
  • 攜帶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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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0 條規定:「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二、槍械裝備未依規定擦拭整理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